政策與議題
公告:衛生福利部修正「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衛部醫字第1061666339號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衛部醫字第1071661626號令公告-「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修正發布施行
依人體研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有關審查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 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 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發布「人體研究 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以確保審查會審查研 究計畫品質,並保障人體研究參與者及人體試驗受試者之權益。
為持續提升人體研究相關法規之管理成效,提升計畫案之審查效率,及配 合衛生福利部業於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以衛部醫字第一 0 六一六六四一三七 號公告,將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停止適用,取消審查會人 數上限,後續若能鼓勵醫療機構將內部既有之數個審查會整合,以彈性分組方 式召開會議,將可提升審查會之運作機能及審查效率,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
修正要點如下: 一、 新增審查會得設分組運作並統一接受主管機關查核,且審查結果等同原 審查會之結果。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新增審查會委員之姓名、職業及與研究機構之關係,應予公開,並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審查會文字後新增「或審查會之分組」。(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 審查委員、行政事務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外,新增諮詢專家。 (修正條 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