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與議題

2017世界人權日—受試者人權保障之試煉與進步

World human right day

1948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公約》通過的日子,聯合國特此將每年的12月10日訂定為「世界人權日」,在這個世界首部人權宣言的誕生日,HuSPAT邀請大家一同來關注受試者人權與研究倫理相關議題。

赫爾辛基宣言乃人體研究普世倫理守則,其明確宣示「受試驗者之利益應將於科學及社會利益之上」,保障受試者之資訊取得權與自主決定權,乃現代公民社會在發展研究技術時必須牢記的準則;建構於普世人權框架之中的研究倫理,更是為了保障每位試驗參與者的權利作為歸依。

我國近年來對於受試者保障意識抬頭,不再只是被當成「白老鼠」,行政法規逐步完臻化,各研究機構或相關民間團體亦陸續藉由研討活動、講座安排以及以議題倡導之方式宣揚受試者人權理念,彼此不遺餘力的努力著;相對的,亦出現關於研究倫理爭議事件,如民眾個人隱私資訊在以大數據資料庫形式處理之下,似有遭不當使用於研究而獲利之可能,以及研究成果造假等其他違反研究倫理情形,在在衝擊著各方參與研究之人員的權益,以及社會大眾的信賴,反而形成單純為平民息的制度改革。

 

隱私權與研究利益的防衛戰:健保資料庫案
2012年時有非營利民間團體(下稱民間團體),寄發存證信函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表示,拒絕提供健保署將其蒐集之個人健保資料輸出給第三者,用於健保相關業務以外之目的,但健保署嗣後以函文回覆「其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而擁有全國人民納保與就醫資料,為促進國內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研究,以提升醫療衛生發展,對外提供利用時,將都依照個資法保護之規定辦理,並已作好嚴格的管理措施」,以保障研究資料被合法使用,惟民間團體對此行政函文有所不服,便於2013年時提出行政訴訟。後該案歷經一次更審、兩次上訴,共兩年的時間,最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民間團體之上訴,並認原告主張無理由。

事件疑義在於:衛福部未經立法機關授權以及未取得健保卡持有人之同意下(基本上即多數全國人民),將資料庫中之健保資料「匿名化」後建置健保資料加值應用中心,作為學術目的之用,也就是給第三方申請者作為「健保目的外」之使用該資料庫中的資料除健保資料外,亦連結了身障檔、家暴通報檔、兒少保護通報檔、低收入戶檔等弱勢族群之社福資料,然而這些當事人們都知道自己的資料將用於何處嗎? 先無論其所謂「學術目的」之運用的正當性,在現未有法令控制管理、也未告知任何資料當事人並且取得同意的情況下,顯已忽略研究參與者之自主決定權,並非只要有匿名即可無限擴權使用。

 

 

扭曲的研究倫理:台大論文造假事件
2016年11月時,國外網站「學界匿名審議平臺」(PubPeer)揭露了臺灣大學某教授研究癌症論文實驗涉造假,後續又被發現過往多篇論文亦有造假情形,而臺大校長也因掛名而被風波所牽連。事後經有關單位調查與審議後,作出懲處,此次事件可謂給我國學術界蒙上一層陰影,連帶效應為我國至106學年度入學共計有10所大專院校大學部新生以及86所大專院校研究所新生均必須於在學期間修習學術倫理課程,作為必修學分或畢業門檻之一。

如此舉動負評如潮,有論者批評此舉過於「形式化」,並且似乎淪為上級犯錯,菜鳥概括承擔的表象;除了強制參與研究倫理課程外,更成立所謂「誠信辦公室」防範不當研究行為出現,以展現杜絕往後任何研究醜聞出現可能的決心。但就反覆記誦後所得出的測驗通過成果,實際上的參與測驗者在測驗結束後,能帶回多少「研究倫理」回到研究計畫中並且貫徹之,即不得而知了,亦或者其實所有參與測試的人員不知不覺已變成了該新制度中的「受試者」?

 

國際公約之保障(一):身心障礙受試者參與研究時之自主權

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旨在確保、促進與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享有普世人權與基本自由、生活於無障礙的社會,以及充分自主權落實的權利,並藉此尊重身心障礙者固有之尊嚴。

身心障礙人權公約第15條規範了身心障礙者有免於接受不人道、殘酷的醫學或科學試驗之權利。第15條:「不得對任何人實施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特別是不得於未經本人自願同意下,對任何人進行醫學或科學試驗。」

身心障礙者,屬於研究受試者中易受傷害之特殊族群,其本身身心條件有缺陷因素,在參與研究時,出於自主性為試驗參與之決定能力難以與一般人相擬,亦容易受歧視與不當對待,需另就身心障礙者在參與試驗時應注意之權利予以明文。

我國於2006年時實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保障身障者平等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等機會,特制定其施行法,並於2014年12月3日起正式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當中規範行政院籌組身障者權利推動小組,目的為推動身心障礙者自立及保障其與於社會中發展權利,並建立身障者權利報告制度及法規檢視與相關修正安排,以期能與時俱進。

而在今年11月時,我國首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國際審查會議順利落幕,與會五名國際專家盼台灣能致力消弭歧視,徹底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五名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時提出幾點重點建議,包含消弭身心障礙者歧視、重視身心障礙原住民、婦女及兒童權益、獨立監督機制的設置、推動障礙者平等與參與的做法、心智障礙者投票問題、落實無障礙與通用設計設施及廢除死刑等,尤其以應修改相關法令落實平等及不歧視及應設置完全獨立的國家人權監督機制兩點最為迫切,雖目前因跨部會業務整合因素仍有努力空間,但未來亦會逐步努力推動各項工作消弭歧視。

 

國際公約之保障(二):兒童受試者應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1989年時,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中:「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與協助」之旨,聯合國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並1990年施行。《兒童權利公約》可謂為保障兒童人權之國際憲章,旨在避免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之基本人權受到不當侵害,且應充分培養兒童使其可在社會上獨立生活,並在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與團結之精神下獲得養育成長,更重要者在於《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規範,所有關係兒童之事物,無論是公私立機構、法院、行政或立法機關之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且不應有任何形式之疏忽、剝削、虐待、酷刑或其他任何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對待。

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因判斷及智識能力尚未發展完全,屬於研究參與者中之易受傷害族群,在參與研究或試驗時對於試驗內容、目的以及風險,難以期待他們能清楚明瞭,因此兒童受試者參與研究之知情同意權應特別保障,除該研究非以十八歲以下之人作為研究對象無法進行時,才能以兒童作為研究對象,並且應注意任何研究或試驗均需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方能在達到研究目的之外,更能顧及兒童受試者之權益。

我國為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保障與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並與國際意識接軌,已於2014年6月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後於同年11月起施行,將《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組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在《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中規範各級政府所採之行政或立法措施,均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行事優先考量,避免其權利受不當侵害,積極促進其權利之實現,我國更規劃自2014年10月至2019年12月約五年三個月之計畫期程,進行跨部會整合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規範事項,全面落實兒童權利保障。

 

研究倫理的貫徹,是在維護受試者/試驗參與者的各項權益,尊重其自主權、隱私權與符合正義原則,在現今人權意識高漲的國際社會氛圍之中,我國政府對此以制定法規命令與以管理手段來回應此股潮流,藉此加強我國研究倫理認知強度。研究風險的預測難以百分百精準,常常是由每個參與試驗的人來承擔,你我都有可能成為受試者、或已成為數據資料庫中的受試者,任何一個人權意識的提升無法一蹴即成,需要社會全體的力量一同關注與支持,才能循序漸進地落實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並且實踐受試者保護的最終目標。

 

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