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與議題
為瞭解社群而違反倫理:《茶室交易》爭議的啟示
1970年《茶室交易》出版時,縱使榮獲美國社會問題研究學會C. Wright Mills獎,但一開始並未引起學術界的注意,直到一位記者報導這本書並提及研究倫理的問題,才引發許多學者加入批評其研究倫理瑕疵的戰局,最終演變成全國事件,讓他的指導老師也跳出來極力維護自己的學派,也促成諸多針對研究倫理的爭辯。
積極的社會運動家
若不是對男同志文化有深刻的理解,只看「茶室交易」可能會誤以為是摸摸茶一類的茶室,但這裡的茶室主要指公園內的公共廁所。(編按:茶室的男男性活動以口交為主,做愛對象不固定,因此性質類似一夜情,同時並無涉及金錢交易)
其實,美國在20年代左右,就有學者認為公共性行為是一個重要的學術課題,可是大部分研究者皆面臨有意願但無法融入田野的困境,直到1960年代《茶室交易》的作者韓菲瑞斯(Humphreys)才正式進入男男公共性行為的田野。他之所以可以順利打入這個圈子,在於他曾經擔任神職人員,也積極參與人權運動,更是學校學生運動的領袖。儘管當時他尚未出櫃,但大家都知道他是一個對同志友好的人,因此許多暗櫃裡的男同志都曾找他諮商。在男同志社群裡保有緊密的關係,讓他在後來的研究中掌握了更多的優勢。
1970年《茶室交易》出版時,縱使榮獲美國社會問題研究學會C. Wright Mills獎,但一開始並未引起學術界的注意,直到一位記者報導這本書並提及研究倫理的問題,才引發許多學者加入批評其研究倫理瑕疵的戰局,最終演變成全國事件,讓他的指導老師也跳出來極力維護自己的學派,也促成諸多針對研究倫理的爭辯。
為什麼引起爭議?
當他決定進入公廁這個田野時,他告訴自己的原則是不涉入田野,即不和研究對象發生性關係,可是他又需要觀察田野裡發生的所有事情,所幸他在田野中找到「Watch Queen」(把風者)的角色,這個身份讓他在不影響田野並保有不涉入田野性關係的界線內,得到他想要的資料。
田野過程中,有成功建立信任關係者願意接受訪談,但這些人在社會階層上有某種同質性,所以他開始紀錄在事發公廁附近停靠的車牌號碼,並透過警察局取得更多研究對象的個人資料,這是引發研究倫理爭議的第一點。接下來為了取得研究對象的想法背景,他隱瞞研究員的身分,以社會健康調查員的名目訪查研究對象,這為他取得了大量可供比對的研究資料,但也帶出第二個爭議:若受訪者識破訪員就是當時的把風者,是否是一種傷害?
受訪者不知道訪員是誰,但訪員知道其曾在公廁的所有活動,如此身分不對等的研究是否合理?不少人質疑這是讓受訪者處在極大風險的研究行為。
關於受到嚴厲指責的這兩點,他做出回應:如果研究重新來過,他會改以努力認識更多人,讓對方願意接受訪問的方法,以增加受訪者人數和數據複雜的多樣性;但他也辯解隱藏身分的行為有其不得已之處,因為如果到廁所表明研究身分,那只能看到沖水馬桶的動作,其他什麼事情都觀察不到,另外他也辯解自己已用盡各種方法保護受訪者的資料,包含匿名處理、模糊對象連結關係、將資料儲放在另外一個州的保險箱……。
也有輿論認為這本書,對同志社群將有負面影響,或者,男同志的這些行為會危害社會風氣,並帶壞青少年與小孩,然而在他的研究裡,發現事實與大家擔心的相反:在公廁發生性行為的男性們,非常留意進來的人是什麼人,如果沒有發出同樣的邀請訊息,他們並不會去騷擾來者。他們也建立出一套內部溝通的通關密語,確保會跟他們發生不同程度關係的都是自己人,由於外人不會知道詳細的通關方式,更別提青少年在不知道內規的情形下很難接觸到圈子。
事實上,這些人用盡各種方法在保護自己,也在保護圈外人,反而破壞平衡的通常是警察或幫派混混。
當時美國大部分的同志圈,並不認為這本書傷害了社群,相反地,替同志洗刷了汙名,例如在研究中發現:到公廁發展陌生男男性行為的人口中,有較高的比例是已婚者,其中不乏自我認定是異性戀的人。有些人在異性戀的婚姻底下,因關係出了問題,想尋找一個既陌生、快速、又能滿足需求的方式,但如果去找女人,關係會變得複雜,容易以外遇、離婚收場,因此選擇在「茶室交易」可以滿足某一些異性戀男生的需求,又不會造成他們婚姻關係實質上的傷害,這點其實顛覆了很多人的想像。
失控的倫理審查
大概在90年代後,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教科書通常會有一個章節討論研究倫理。講到違反研究倫理的實例,心理學中提的是電擊實驗;社會學就是茶室交易,另外一個有名的例子是Zimbardo的監獄實驗。
我覺得Milgram並不是一個那麼壞的學者,事實上比他們兩個人還要壞的研究者無以計數。隨便舉一個例子,當時在美國有患了梅毒的患者,後來都知道解藥了,可是研究者故意不告訴對方,因為他想知道如果不醫治病情會怎麼樣發展,這樣不是更殘忍嗎?明知道對方有機會被治癒卻不治癒;英國的心理學者Burt則是製造假數據、假共同作者,結果誤導了英國多年的教育政策。
因應研究倫理爭議,心理學、社會學界在1970、1980年代之後開始訂定倫理準則和建立倫理審查制度(IRB),這些準則包含:學術研究是為了增進社會福祉,所以如果這個研究對人、對社會或是社群造成傷害,就違反了學術研究最原始的定義;另外不能以欺騙的方式來進行研究,並發展「知情同意書」,要讓研究對象了解足夠資訊,由其決定要不要進入接下來研究關係,且強調研究對象隨時有解約的權利。然而IRB這樣的制度,雖提醒研究者要注重研究倫理,卻也意外帶來了不良的後果。
「知情同意書」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訪者。但當擁有學術知識、行政權力的人,以這個理由拒絕研究者去研究他們時,導致以階級權力為優勢的田野,讓研究者不得其門而入,喪失分析有權有勢者如何做決策、如何影響社會運作的觀察權;還有許多研究者是專門研究社會底層次文化的族群,如毒販、遊民、同志等,如何取得這些研究對象的信任,並使之願意留下簽署姓名的文件?特別是當這些研究對象有遊走法律邊緣的疑慮時。這些限制或許變相迫使研究者,必須冒著違反研究倫理的風險,以欺騙的方式進入田野。
制度中還有一項準則是,假設要研究小孩、老人、原住民或各種身心疾病者,研究倫理審查就要特別針對這幾個項目解釋清楚,以保證不會對研究對象造成傷害。因而有研究者覺得麻煩而放棄此項田野,使得有一些資源最少、最需要大眾去理解的族群,反而缺少經驗研究,造成社會資源更難以投入。
目前有些研究方法教科書會在提及研究倫理時強調,「知情同意書」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動作,也就是研究者也不能以這張簽名來保證對方不會改變,而是應當在整個研究過程裡,不斷檢視和研究對象的雙向動態關係。也有研究者發現,「知情同意書」是學術界用自己的概念在想事情,若套在原住民的文化內,要求簽名則是不合理,因此改變了簽署方式,改由研究者簽名,再交付研究對象,等於是研究者講述自己要做的事情並簽名負責,而握有這張證明的研究對象,未來可以依此評估研究者是否違約。
研究倫理的正義
我們都知道研究倫理的重要性,可是真正處理研究倫理的方式,到底如何做才適當?
建立一套研究倫理的審查,不僅造成研究方法上的諸多限制,也使得田野型研究和文本型研究的不均衡發展,國外有數據顯示,開始有IRB審查制度後,文本研究的論文數量明顯上升。這並非評價田野研究好、還是文本研究好,畢竟兩種研究方法各有長處和優點。但大量缺乏有具體經驗數據的研究成果佐證,部分社會政策就無法準確訂定,而這點也是以理論概念、創意見長的文本型研究難以取代的。
依台灣現行科技部的要求,目前各個學會針對自己學界在研究方法上的特殊性,訂定適合該領域田野研究的準則,用內部自律的方式來保證研究倫理。我建議除了大學研究方法的課程要講述研究倫理之外,也應鼓勵研究者在出版論文中多描述自己的研究經驗與研究倫理考量,給其他研究者參考。科技部的計畫書審查內容,除了理論與方法之外,也可以包括研究倫理,而研究倫理審查中心,則可以變成扮演諮詢的角色。
口述:畢恆達(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授);整理:莊孟文
原文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6188